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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中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耀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中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耀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5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及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却执意将其诉至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中谏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原审原告上***公司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也系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