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双人才咨询服务中心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11号
原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Z区381室。
法定代表人:徐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双人才咨询服务中心,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三楼A-1846。
投资人:申伶俐。
被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申伶俐,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双人才咨询服务中心、***、申伶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