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5925号
原告上海江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赫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谏公司)、上海耀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文公司)、王连清、上海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鉴于:第一、被告上海中谏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第二、原告上海江赫公司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也系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连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连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连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 燕
书记员 钱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