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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733号之一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STEPHANMICHELBOCKEN(******博肯)。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1号三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本案进行调解。嗣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