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金一路****。
法定代表人:蔡志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曹娥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与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瑞泰默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甬仲字第177号裁决书,确定:…威瑞泰默赛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石化公司支付合同增补费用602708.94元、质保金90万元及利息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威瑞泰默赛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石化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如实申报了公司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和与第三人共有的专利权,均因其他案件被查封、冻结等,本院对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另查明,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将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本执行。
本院已于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因其他案件被抵押、查封、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院的其他案件对同一被执行人已经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本后,依法可以向破产案件立案后的法院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旱军
审 判 员 张东风
审 判 员 宁 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