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590号
原告陆惠英。
委托代理人李佩芳。
委托代理人朱俐婷。
被告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鸣。
委托代理人钱幼呐。
委托代理人周海英。
原告陆惠英诉被告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军花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惠英诉称,原告原系被告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职工,原系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12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被告下属企业上海石化金亮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亮公司”)成立,因人员紧缺等原因,将原告派至金亮公司工作,但劳动关系仍在被告处。2002年,被告所属集团公司下发文件,要求与原告在内的金亮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选择了第二个方案,即不拿补偿金,在退休前一个月可调回原单位(即被告)并享受退休职工退休津贴福利。双方亦办理了公证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原告)在到达退休前一个月,可提出申请调回甲方(被告);第四条约定“乙方因个人因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回甲方。2004年2月3日,被告人事经理在金亮公司召开会议,要求金亮公司改制,原告原拟作为职工持股股东。但后来被告把金亮公司直接给了总经理,同年5月金亮公司由被告下属企业直接变更为私营企业。同年9月份,原告被辞退。2015年3月,原告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调回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为由,不同意原告的申请,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经原告了解,被告退休职工现享有的企业内部津贴待遇为390元/月。原告认为,原告并非由于个人因素与金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告被辞退时,金亮公司已经是私营企业,不符合协议书第四条情形,故原告应依据协议书第三条之约定调回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企业内部津贴待遇。现原告对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5)通字第1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据此,原告要求判令:1、将原告调回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2、原告享受被告处退休职工的企业内部津贴待遇(每月暂定390元)。
被告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其个人原因解除了与金亮公司的劳动合同,且原告已经领取了补偿金,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不符合享受内部津贴的条件,且该津贴待遇不属于法院处理的事项。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的二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范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惠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军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