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津0117执3371号
天津市宁河区欣宏建筑器材租赁站、瑞达智联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欣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瑞达智联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7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3)津0117执337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