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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1、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7697号 原告: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上海臻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第三人:胡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1与被告齐某、某公司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公司1未在诉讼费预交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