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7709号
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A137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元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196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元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