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8029号
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华路东港丰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