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842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叶 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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