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361号 申请人: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3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王**,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