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361号之二
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3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2元,减半收取7,7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41元,由原告上海升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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