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5335号
申请人:笪***,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W1696,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四楼B-21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笪***与被申请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7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