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12民初1026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W1696,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四楼B-2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8033418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力天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17176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8056.45元(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2021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暂计算6个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力天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景三期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我公司中标。2021年4月,我公司与力天公司签订《淮安**御景三期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承包建设**御景三期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总价为7885503.94元,后因力天公司变更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总价调整为8647942.85元;《协议书》约定:过程付款比例为75%;竣工备案及单体清洁完成,付至已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5%;竣工交付完成支付至已完成合同工程量的90%;结算书签署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起计后24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克服疫情及恶劣天气的影响,保证工程圆满竣工并交付力天公司使用,力天公司也于2021年9月20日顺利完成交房。然而,力天公司拒不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拒不支付工程款,除支付第一笔进度款1043782.15元,再未支付工程款。综上,我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力天公司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结算与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我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力天公司辩称,1.景观工程未实际交付使用,且存在大量未施工项、不合格项,截止目前仍未经市政绿化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锦庭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住宅工程虽交付,但因景观工程未验收,致整个案涉项目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经我公司催告,锦庭公司对工程不合格项、未完成项拒绝整改,我公司将案涉项目剩余工程交与第三方施工整改。2.按照已完工作出的结算审计结论,我公司对锦庭公司已没有应付款项,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锦庭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为4191978.78元。按照约定,未竣工前届满支付条件为75%,即3143984.09元,我公司已支付1043782.15元,我公司应支付锦庭公司款为2100201.94元。因锦庭公司严重违约,其应得款项不足以补足应承担的违约金,故我公司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3.我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约定,工期应为55天,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时间为56天,我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后,锦庭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致施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就合格的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诉原告力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庭公司承担已完成工程中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返修、整改费用1447813元;2.判令锦庭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以合同金额788550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3.判令锦庭公司承担施工过程中罚款9000元(包括逾期整改罚款8000元,例会缺席罚款1000元);4.判令锦庭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4日,我公司与锦庭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工程总价、承包范围、工程条件、工期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锦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依据以下事实及约定提起反诉请求。1.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整改费用1447813元,即雨污管道整改、死苗更换、后期绿化维护,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所产生的检测、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制作费用。锦庭公司施工存有大量不合格项,并经监理方签字**确认,我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返工、整改,其拒不履行返工、整改义务,应承担质量不合格工程的返修、整改费用。2.逾期违约金。锦庭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御景项目三期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附录一约定“预售节点逾期及竣工备案节点逾期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天或10万元/天(以高者为准),我公司调整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为千分之二/天标准计算,应当承担逾期违约金。3.施工过程中罚款9000元。锦庭公司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关于例会、赶工措施的约定,按照约定,对锦庭公司处以罚款。综上,锦庭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反诉被告锦庭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21年8月底将案涉工程交给力天公司,其已经实际使用,使用之后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对其主张的返修、整改费用1447813元不予认可。关于工期延误,因力天公司在施工时没有按时完成施工水电等方面的配套义务,导致无法按时完工,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罚款,力天公司主张的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4月24日,力天公司(发包人)与锦庭公司(承包人)签订《协议书》,载明:鉴于发包人将按合同条件所述付给承包人人民币7885503.94元,增值税税率为9%,其中不含税价款为7234407.28元,增值税为651096.66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特此与发包人签约,保证遵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并且承包人需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能开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过程付款按每月申请、每月支付,过程付款比例为75%;竣工备案及单体清洁完成,付至已完合同工程量的85%;竣工交付完成,维保责任明确并签署指定格式的维保协议书,支付至已完合同工程量90%;结算书签署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保修金为结算额的5%,保修期起计后24个月,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完毕,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维修扣款、客户赔偿金等)从保修金中扣除完毕,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工期为55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25日(若发包人有书面指令的,以书面指令为准),竣工日期2021年6月20日。软景(绿植)免费养护期2年,其它质保期为2年,按交付小业主起计。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绿化成活率达98%(但***100%)等。附录一:合同条款填入内容载明,“预售节点逾期及竣工备案节点逾期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天或10万元/天(以高者为准)……”承包范围、工程条件及管理要求载明,“景观单位成立专项质量检测小组,建议检测台账并报监理处,五天内完成整改,工完场清并报监理验收;否则处以2000元/天的处罚。”“景观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发包人、监理召开的项目会议,迟到者罚款现金100元/次;缺席者罚款现金250元/次,如连续2次缺席会议,发包人方有权责令其24小时之内离职或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 本节事实,有《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合同签订后,锦庭公司于2021年5月初进场施工,完成本市柯山路56号**御景三期工程内容如下:小区内**、灌木、植被、地被;建筑外的雨、污水管道;小区内所有道路硬化(沥青路面);亮化工程(路灯、地灯、射灯);绿化喷淋给水;所有入户门厅、残疾人走道及消防登高面的地砖、大理石铺贴;园林内道路硬化、铺贴;永久性围墙;二、三期间商业广场的道路硬化、地面铺装、花坛砌筑、贴面;商业广场的传达室;三、四期间临时围挡等。 2021年8月底,锦庭公司完成施工项目后退场。2021年9月15日,案涉小区的住宅交付给业主。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 本节事实,有“工程联系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经锦庭公司、力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江苏中建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2年9月16日、10月11日,中建公司作出江苏中建价鉴函〔2022〕00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载明:锦庭公司已做的淮安**御景三期园林景观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确定性意见含税造价为5391333.44元。 针对鉴定结论,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园建工程路基碾压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园建工程路基碾压,压实度≧93%和素土夯实,夯实系数≧93%含税合价27350.20元(不包含在5391333.44元中)。说明:招投标清单中显示路基压实度≧93%和素土夯实,素土夯实系数≧93%。被告方称铺土压实没有达到大于93%的要求,现远远低于93%的比例,造成路面沉陷和破损,此部分属于质量问题无法核实,此项费用由法院裁决。”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园建工程路基碾压价款27350.20元无异议。 力天公司质证称,对园建工程路基碾压价款27350.20元无异议,但路基压实系数未达到93%以上质量,不合格,应扣除该款或重新完成,并提交其于2022年10月8日拍摄的照片佐证(该照片反映路面铺贴方形地砖不同程度的开裂,从照片上看地面较平整)。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照片拍摄于10月8日,离我公司交付工程给其使用已一年多,照片反映离路面不远处仍有正在施工工地,地面破损更大可能是工程车辆等重物碾压,该照片不能排除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应归咎于我公司。 二、关于雨污管道整改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御景三期管道雨污整改含税造价为53318.10元(不包含在5391333.44元中)。说明:**御景三期管道雨污整改双方存在争议,质量问题无法核实,此项费用由法院裁决。” 力天公司质证称,因管道漏水、回填沙未包围,需对雨污管道整改,对鉴定意见确定的雨污管道整改价款53318.10元无异议,锦庭公司应承担该费用。并提交监理机构****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6月8日、7月19日、8月6日出具的“监理通知单”、证人**出庭作证佐证。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鉴定意见确定的雨污管道整改价款53318.10元无异议。我公司交付工程后,其委托整改,既未通知我公司,也未告知我公司存在何质量问题,我公司不承担该整改费用。对监理通知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通知单对雨污管道整改意见主要针对埋土问题,与管道本身施工及质量问题无关,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其未以任何方式要求我公司整改,目前雨污水管道即使存在问题也与我公司无关,不能作为其主张赔偿的依据。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怀疑,其与力天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认可。 三、关于四号清单**工程草坪铺得不平整、松散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四号清单**工程草坪铺不平整松散,含税合价101301.60元(不包含在5391333.44元中)。说明:草坪铺不平整松散双方存在争议,此部分属于质量问题无法核实,此项费用由法院裁决。”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鉴定草坪价款101301.60元无异议,该部分价款应计入工程总价款中,从现场看,不存在草坪铺不平整、松散问题,我公司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力天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力天公司质证称,对鉴定意见铺设草坪价款101301.60元无异议,锦庭公司铺的草坪不平整、松散,现场看不出,该部分施工项目质量不合格,该部分价款应予扣除。 力天公司举证:2021年9月1日,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名的“绿化道路问题”一表中,载明:“草坪铺不平整松散”。锦庭公司质证称,***出庭并明确表示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四、关于园林合同清单中未施工项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园林合同清单中未施工项,含税合价997116.11元(不包含在5391333.44元中)。说明:园林合同清单中未施工项双方存在争议,现场无法核实,此项费用由法院裁决。”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工程优化掉及变更图纸后未施工项目,据实予以认可。 力天公司质证称,该部分锦庭公司未施工,对于非隐蔽工程从现场照片就可以看出,对于隐蔽工程从图纸已经优化掉了,监理人员也可以予以证实。 力天公司举证:图片6张,载明:挡土墙及围墙做的部分有未做部分,家得利前马路商铺停车位,因市政规划原因不满足施工条件,未铺贴。锦庭公司质证称,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照片拍摄于10月8日,离我公司交付工程给力天公司使用已一年多。 五、关于三号清单园建工程中围墙、消防通道铁艺大门、商铺井字植草砖停车位、商铺停车位路沿石,西大门围墙,临时围挡施工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三号清单园建工程中围墙、消防通道铁艺大门、商铺井字植草砖停车位、商铺停车位路沿石,西大门围墙,临时围挡施工单位不明含税造价为320062.78元(不包含在5391333.44元中)”“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载明,“供选择性意见造价说明(6)在2022年10月9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围墙实际施工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仅施工35.10㎡,扣除未施工65.18㎡(100.28-35.10),扣除后金额254310.00元(320062.78元-65752.78元)。”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款320062.78元无异议,“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就鉴定机构经现场核实对图纸优化部分……围墙实际施工情况补充鉴定意见不持异议。 力天公司质证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该部分鉴定价款320062.78元无异议,但围墙未全部施工完成;“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针对围墙未施工完毕应当扣除65752.78元无异议。 六、关于一号清单开办费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一号清单开办费含税造价为156890.85元。说明:因一号清单开办费双方存在争议,原告方称已按合同全部完成,合同为包干性质,被告方称此部分费用未施工,未见相关资料无法判断,此项费用由法院裁决。”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鉴定开办费价款156890.85元无异议,开办费用实质是招投标时,我公司与力天公司协商一致的金额,包含在工程款总价内。通常理解工程开办费用,包括因施工产生的一系列开销,不因工程量的调整而变化。 力天公司质证称,对鉴定开办费价款156890.85元无异议,因锦庭公司未完成案涉项目施工,且案涉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之时就提前退场,锦庭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其中包括竣工资料、竣工图、养护费等众多事项,其均未完成,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 经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一号清单开办费为156890.85元,包括以下内容:深化设计、施工工作面接收费、已完工程保护费、文明施工费、恶劣天气及夜间施工及赶工费、现场管理费及样品、试料样板、地下管线施工配合及避让保护费、临时设施建造及租赁、安全施工、材料设备检测试验、材料二次搬运及倒运、**效果调整、甲供材料看管及转运、交叉作业施工配合、施工许可规费、开办费项目用水/电、施工用水电费、竣工移交、原市政道路破坏处修复、备品备件费等,其中:施工用水电费为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实体工程所需一切水、电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初期保活及后期养护等用水计6955.75元;竣工移交1,为在工程竣工之后至移交已完工程之前,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具,剩余材料、包装材料、垃圾等,拆除所有临时建筑及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保持工程现场及邻近范围清洁和整齐,直到完成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移交)计1545.72元,竣工移交2,为除常规竣工图纸外,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要求提供市政管道与种植图叠图、景观水电与种植图叠图各两套计1545.72元。 七、关于绿化死苗相关费用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性意见含税造价中扣减绿化死苗款84042.89元,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及举证情况如下: 锦庭公司质证称,该部分费用因是针对园林景观存在的死株、坏株,根据报价计算出的数字,对该部分数额无异议。 力天公司质证称,对确定性意见含税造价为84042.89元数额无异议,该部分死苗坏苗重新栽种发生的费用为114825.36元,应以该数额从确定性工程总价款中扣减。 力天公司举证如下:1.2021年11月1日,力天公司(发包人)与万城公司(承包人)签订“淮安**御景项目三期园林景观整改工程合同协议书”,载明:鉴于发包人愿将题述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并已接受了承包人提交的关于实施和完成题述工程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投标书,协议如下……鉴于发包人将按合同条件所述付给承包人1403900元,软景(绿植)养护期2年,其它质保期2年。2.由承包单位万城公司于2021年11月出具的“进度款审批表”“工程形象进度审批表”,载明:项目名称淮安**御景项目三期园林景观整改工程,合同金额为1403900元,未结算。已完成竣工图、竣工资料、材料检测费用、CCTV检测费用(二次)、其它检测、代工代产、雨污整改、现场清理及下水道抽水、路灯接地安装,绿化养护。3.形象进度图片,反映**移除与补种等。4.工程产值审核明细表、**单价包干清单,载明**栽种100724元,**养护5700元。5.江苏银行业务回单,载明已付万城公司款560504元。 锦庭公司质证称,除证据5外,对证据1-4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真实性因未参与无法发表意见,但证据4核算价100724元,与力天公司主张的114825.36元不一致,且该证据上未**或签字,有理由怀疑是后期自行制作的。 《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载明:“针对原告方发生的死苗费用按照合同清单方式计算为含税价84042.89元。针对死苗的重整、返工的费用,我司在考虑死苗更换的成本、税金、利润后计算得出的合理含税价格为114825.36元,已完成工程的确定性意见已扣除84042.89元,差额30782.47元。” 锦庭公司质证称,对补充意见书中死苗返工重整费用,鉴定机构以力天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返工费用得出死苗返工重整费114825.36元,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力天公司质证称,对补充意见书在考虑成本、税金、利润后重新栽种换苗的合同费用应为114825.36元,应按该数额扣除。我公司付给第三方**栽种费为100724元。 另查明,力天公司主张,园林景观必须经市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之前必须对地下管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对地下管道单项进行验收。我公司主张的CCTV检测需整改维费7万元,是我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应由锦庭公司负担。锦庭公司认为,力天公司单方聘请第三方对雨污管道进行CCTV检测产生的费用,因其从未通知过我公司,应由其自行承担。 力天公司主张委托第三方对管道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38500元,应由锦庭公司负担。锦庭公司认为,该检测费用是力天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应由其自行承担。 力天公司主张雨污整改还可能发生需扣留备用费30万元、检测暂估预留不含税价5万元。锦庭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未发生,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力天公司主张锦庭公司竣工备案逾期,应承担自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并提交由淮安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佐证案涉工程竣工时间。锦庭公司认为,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认定,力天公司诉称竣工备案是由业主方提起,案涉工程已经于2021年8月底完成,后期的备案是由业主方自行申请,我公司对申请时间无法控制,因此以竣工备案时间来认定违约金与事实不符。 力天公司主张锦庭公司承担施工过程中罚款9000元(包括逾期整改罚款8000元,例会缺席罚款1000元),并提交2021年7月18日、8月5日、8月22日由***签发的“工程联系函”3份给锦庭公司,其中:载有对36号楼南侧雨污管网回填未铺设360度砂基础逾期未整改罚款5000元,对西侧商铺路面整平时造成消防通道两侧商铺石材破损等未整改罚款3000元,锦庭公司项目负责人***在联系函上签名;对2021年8月4日通知项目负责人召开进度会议缺席罚款1000元,***公司相关人员签名。锦庭公司认为,工程联系函是力天公司的罚款说明,不能认定罚款事实,我公司不予认可。 再查明,力天公司主张已支付锦庭公司1943782.15元,锦庭公司认可。 锦庭公司与力天公司之间未进行验收和结算。 锦庭公司主张已将雨、污水管道竣工资料交给力天公司,力天公司否认。锦庭公司提交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给力天公司的“工作联系函”、自行制作的“工程量清单”佐证。力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锦庭公司与力天公司签订《协议书》,属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力天公司在锦庭公司完成约定的施工义务后,应当与锦庭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然而,双方却因工程款给付产生矛盾,怠于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双方均有责任。如果依照《协议书》约定付款方式,则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出现,对工程款的结算变得不可能。鉴于此,如机械地适用约定,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且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为此,对锦庭公司要求力天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如下:1.对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工程价款5391333.44元,予以认定。2.关于园建工程路基碾压费27350.20元。锦庭公司已完成园建工程路基项目施工,力天公司应付锦庭公司该项目施工费用27350.20元。理由:力天公司主张锦庭公司完成的园建工程路基压实度和素土夯实度未达到93%约定的最低要求,要求重做或不支付该项施工费用,对此,锦庭公司不予认可。关于园建工程路基碾压压实度和素土夯实度是否达到93%的要求,力天公司仅以其于2022年10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中反映路基地砖开裂损坏来证明其主张事实,证据不充分,因涉案小区住宅已于2021年9月已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已一年多,而地砖损坏存在多种可能,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存在地砖质量问题,或存在外力重压碾压问题等。为此,认定力天公司应支付锦庭公司园建工程路基碾压款27350.20元,并计入锦庭公司总工程价款。3.关于雨污管道整改费53318.10元。从力天公司提交的相关图片看,锦庭公司施工的雨污管道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加之案涉工程锦庭公司与力天公司未完成竣工验收,力天公司于锦庭公司退场后将雨污管道存在的问题交由万城公司完成整改事实虽然存在,但是鉴于雨污管道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维修,属锦庭公司保修期内责任范围,力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锦庭公司通知整改或维修情况下,径行交由第三方施工,属损失扩大,为此,对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力天公司自行承担。为此,对鉴定机构给出的整改费用53318.10元,予以认定。因鉴定意见在确定性工程价款计算中已将此项费用扣减,故予以认定。对力天公司主张超过该扣减费用的部分,由其自负。4.关于四号清单**工程草坪铺设费101301.60元。锦庭公司已完成草坪铺设施工,经鉴定价款为101301.6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予以认定。因从现场看,草长得较好,看不出有什么问题,故力天公司主张草坪铺设不平整、松散,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为此,认定力天公司应支付锦庭公司草坪铺设费101301.60元,并计入锦庭公司总工程价款。5.关于园林合同清单中未施工项费用997116.11元。力天公司主张该费用相关工程项目被优化了,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锦庭公司未作针对性的抗辩,且未举证证明该费用中涉及其施工项目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认定锦庭公司因力天公司对园林合同清单中优化掉的相关工程项目费用为997116.11元,应从合同价款中扣减,对鉴定意见的确定性工程价款已扣减该费用,予以认定。6.关于三号清单园建工程中围墙、消防通道铁艺大门、商铺井字植草砖停车位、商铺停车位路沿石,西大门围墙,临时围挡施工费用254310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故认定力天公司应支付锦庭公司该项费用254310元,并计入锦庭公司总工程价款。7.关于一号清单开办费156890.85元。因一号清单开办费属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为固定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从约定。鉴于锦庭公司未能完成系统检验与测试、相关图纸的移交、及园林绿化后期养护交由第三方完成的事实,故酌情扣减锦庭公司上述相关未完成的事项款计5500元。为此,认定力天公司应支付锦庭公司开办费151390.85元,并计入锦庭公司总工程价款。综上,认定锦庭公司完成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925686.09元(5391333.44元+27350.20元+101301.60元+254310元+151390.85元)。 关于绿化死苗重新栽种费用。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可知,84042.89元为按照合同清单方式计算的含税价款。鉴于死苗事实存在,锦庭公司理应进行补栽补种,现经鉴定机构确定补栽补种费用为114825.36元,应予认定。但考虑到力天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花费重新栽种**款100724元,为此,认定锦庭公司应当支付力天公司该项费用100724元。关于检测费38500元。鉴于锦庭公司与力天公司对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力天公司进行必要的检测并无不当,为此,力天公司主张委托第三方对管道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38500元,应由锦庭公司负担,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认定锦庭公司应支付力天公司栽种、检测费计139224元(100724元+38500元)。 力天公司主张因园林景观验收须对地下管道进行检测,其聘请万城公司检测费为7万元,应由锦庭公司负担。锦庭公司不予认可。鉴于力天公司未征得锦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产生的该项检测费7万元,应由其自行负担。 力天公司主张锦庭公司竣工备案逾期违约金,锦庭公司于2021年8月底完成施工后,因双方为工程款给付产生矛盾,进而力天公司在未与锦庭公司协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后期扫尾、工程竣工报备手续交由第三方完成,为此,力天公司主张锦庭公司竣工备案逾期,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故其要求锦庭公司支付竣工备案逾期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力天公司提交有锦庭公司项目负责人***在2021年7月18日、8月22日的“工程联系函”签名的事实,应认定锦庭公司对力天公司提出的罚款事实的认可,故力天公司要求锦庭公司承担罚款8000元,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对力天公司提交关于锦庭公司例会缺席罚款1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力天公司主张雨污整改还可能发生需扣留备用费30万元、检测暂估预留不含税价5万元,因事实尚未发生,可待发生后另行解决,本案不予理涉。 力天公司主张已支付锦庭公司1943782.15元,锦庭公司认可,予以认定。 依照“保修金为结算额的5%,软景(绿植)免费养护期2年,其它质保期为2年,按交付小业主起计”约定,确定质保期应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2年,经上述认定锦庭公司工程总价款为5925686.09元,为此,认定保修金为296284元(5925686.09元×5%,取整数)。 根据上述认定的锦庭公司案涉工程总价款、力天公司已付款、保修金及应付的栽种费等,认定力天公司应支付锦庭公司工程款3538395.94元(5925686.09元-已付款1943782.15元-保修金296284元-栽种、检测费139224元-罚款8000元)。锦庭公司超过前述认定数额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欠付工程利息,依照《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以及双方未能结算的事实,对欠付工程款利息,可自鉴定意见最后作出日(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力天公司给付款日止。又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未约定,故酌情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38395.94元,并支付利息(以3538395.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69元,由原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3148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942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942元,反诉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鉴定费88400元(锦庭公司预交75400元,力天公司预交1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负担4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1)。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