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四楼B-2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林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3号1、2、3幢2幢2-10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29号(原城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林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上诉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