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13民初3313号 申请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梧桐水岸14-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5EUP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四楼B-2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W1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