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2906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路421号四楼B-21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锦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