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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通胜钢铁有限公司、昆山巨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外人江苏嘉品美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都市***1号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28701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0509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合规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合规部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通胜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3955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巨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丽嘉花园1号楼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93412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2866-2870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5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本院在恢复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1226号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通胜钢铁有限公司、昆山巨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仁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嘉品美建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案外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江苏嘉品美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