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艺川尚营造集团有限公司

1545江苏嘉品美建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015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品美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都市***1号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2870111-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戴国伟,男,汉族,1984年5月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品美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39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首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