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4民初2023-2号
原告:苟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领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路75号1号楼1单元14层1号1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身份证号码:33062319********。
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青海领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苟某某于2024年11月7日以三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