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404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东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535479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七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3476G。
法定代表人:***。
九江东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九江七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1)赣0404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江东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613元,应缴执行费264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七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九江七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九江七所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尚有185253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404执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