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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伟莎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伟莎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工业区新胜六街2号、中山市港口镇新胜三街11号厂房一,组织机构代码794619269。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组织机构代码560395709。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务部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伟莎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