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三元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市公路局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三元公司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5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三元公司称,***霸占不退的房屋,是单位集资兴建的职工住房,不是无偿分配的福利房。2005年集资时,***作为普通职工同其他打分低的人一样没有集资。2009年***已经不是上诉人的职工,经多次催要拒不退房,其所用水电费都由公司承担,这不公平。2008年***以方便小孩上学的名义,并以签订《租房协议》的方式拿走钥匙,进而占用该房至今。该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审以该案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该案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三元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原为该单位职工,2008年11月,***以方便小孩上学为由,申请租赁该单位贤岭花园家属院2号楼602号房屋一间,领到钥匙后,先后拒绝单位聘用的其他两位监理人员入住。***将该套房屋霸占至今,拒绝退房,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立即退还租住该公司的公用监理宿舍房,赔偿租金损失。
***在原审中陈述,其自2003年至2010年在三元公司办公室工作,参与了分房评分,因质疑分配不公而变成不符合分房条件,缴纳房款也被拒收。后来多次请求单位领导才以租房的名义领到房屋钥匙,房屋装修近半年,并无领导阻止。现因本人调到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三元公司遂要求腾房并找共同的上级单位领导解决此事,但未获上级领导的支持。其与三元公司的纠纷不是租赁关系,而是单位分配福利房的纠纷。
二审审理期间,三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贤岭小区住宅楼住房集资分配方案、调查表、交集资款人员名单等材料。***也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占有的三元公司贤岭花园家属院2号楼602号房屋是单位内部所建的集资房。***原为三元公司的正式职员,从单位建房、分房到其占房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当事人的陈述表明,***为了占房而与单位签订《租房协议》并拿到钥匙。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为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该案三元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三元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