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新查庄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肥城新查庄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82民初5129号 原告:肥城新查庄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新查庄矿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MWL8E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5921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新查庄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新查庄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汶河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城新查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新泰汶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肥城新查庄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技术服务款183068.44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5月23日利息为9466元,剩余利息以183068.4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51101工作面物探异常区钻探探查施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探异常区钻探探查施工技术服务,合同预计总价款318000元(不含税),最终结算价格依据被告实际验收据实结算,并约定如有争议,可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定提供技术服务,2021年11月23日,经被告验收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单,确定最终含税技术服务费383068.44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原告技术服务款183068.4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泰汶河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是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不应当支付利息,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3日,被告新泰汶河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原告肥城新查庄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了《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51101工作面物探异常区钻探探查施工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51101工作面物探异常区钻探探查施工技术服务;地点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工期:自开钻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工程结束为期80天;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2)为确保工程施工材料的匹配性,经甲方同意,乙方代为购买的套管(含加工费、运费等),材料价款合计45917.55元(肆万伍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伍分);上述材料运至甲方单位验收后,甲方现金支付给乙方材料费材料价款合计45917.55元(肆万伍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伍分)。(3)乙方施工完成,甲方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工程量进行验收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单,双方认同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后七日内甲方依据工程结算单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工程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总结报告。(4)甲方采用现汇方式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对于其他付款方式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技术服务报酬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甲方不能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或提供的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承担由此造成的项目延期、费用增加的责任。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技术服务报酬0.1%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合同生效后,甲方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同专用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双方在合同上签名并盖章。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23日竣工交付,双方于2021年11月23日对案涉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原告给被告出具了383068.44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通过电子汇票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0万元,剩余183068.44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依法提交的《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51101工作面物探异常区钻探探查施工技术服务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钻探深度变动情况的说明、验收单、结算书、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和收款收据等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新查庄公司与被告新泰汶河公司签订的《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51101工作面物探异常区钻探探查施工技术服务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案涉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经过招投标,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工程,被告应在工程完工后七日内依据工程结算单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工程款,涉案工程量于2021年10月7日结算完毕。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3068.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延期支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要求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利息计算方式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5月23日利息为9466元,其余利息以183068.4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新查庄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83068.44元及利息损失(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5月23日利息为9466元,其余利息以183068.4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1元,保全费1511元,由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