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新查庄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肥城新某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972号 申请人:肥城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MWL8EX5,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新**矿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59211XM,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肥城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8167.4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8167.4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11元,由肥城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