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4121号
原告:但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某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与被告中冶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但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