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创环境治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创环境治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财保80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万科大厦15楼15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YJH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创环境治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道南山污水处理厂2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0205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创环境治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2981.89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创环境治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712981.8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8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