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5民初15074号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广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深圳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广西某公司、深圳海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6288元,本院退还其6126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