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304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四川拓土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拓土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