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918号
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某。
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五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