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8640号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