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8640号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