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4民初364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男,1982年l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3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的儿子。
被告:***,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59年2月I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房物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6日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长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17日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去世。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卫生间主水道堵塞返水遭受的损失50946元;2、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八方小区C区28栋2单元1604房业主,1604房于2017年初至2017年底装修完毕,由于原告主要在河东上班,所以只是偶尔到新房居住。2020年11月28日,原告发现房间客厅、卧室、卫生间积水,即要求八方小区物业对现场进行查勘,物业公司经勘察后确定是次卫主排水管道内存有异物堵塞在十五楼至十六楼管道处导致返水,造成整个房间地板、墙底边已全部浸坏,家具底边泡水,物业公司随后通过九楼破管疏通,清理出水泥块及大量生活纸巾等阻塞物,以上被告作为居住在十六楼以上的业主,均有可能造成管道堵塞,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沙市长房物业公司在本小区有类似返水情况下,对公共部位疏于管理,未能及时疏通,还造成二次返水,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共同辩称:(一)***、***的家于2019年4月2日装修完毕,同年8月13日向物业申请装修完工检验申请表,经八方小区二期C区物业中心验收完毕通过,证明装修期间未对小区共用设施和其他邻里物品设施造成损毁。(二)***、***家于2019年11月13日搬迁至2004入住至今,***、***从未发生堵塞返水现象。在原告第一次发现堵塞之前,***、***己入住一年时间,在此一年时间内从20楼至1楼主排水管也从未发生堵塞现象,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三)***、***入住后,不会无缘无故将原告图示的石块、砖块扔进厕所下水中,且次卫厕所蹲便器排水是有沉水弯,石块、砖块将无法冲到主下水管中,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四)原告家堵塞返水不是一时突然导致全屋积水,而是因原告没有尽到看管和及时处理义务而导致,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五)根据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八方分公司C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被堵疏通后,公共主下水管无堵塞物,主下水管通畅,然而在不到10天时间,原告家再次出现返水,足以证明原告自己过错造成主下水管堵塞返水,***、***没有侵权行为,希望物业公司作出说明,是否在2020年11月28日已经对主下水管进行全部疏通。(六)主下水管直径为110MM,作为日常生活排污不会发生堵塞返水。原告家第二次堵塞返水疏通,根据物业中心说明和原告提供的照片并未发现有大、长、硬砖块等,只是平时生活排污物,对于直径110MM管径下水管不会发生堵塞,而且不是堵塞在其他楼层,而是两次堵塞同一点,足以证明原告家中的返水系自己过错造成,***、***没有侵权行为。(七)物业中心在《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中明确用28米长的管子从904房往上疏通,根据房屋楼层高,堵点是公共主下水管与原告家横排水管三通处,原告没有排除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堵塞返水,不能认定***、***的侵权行为。(八)物业中心在《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中写到1604家次卫排污管已包管。这样导致物业中心维修人员无法排查和疏通管道,在室内装修中是有规定需留出检修口,故原告违规装修导致无法确认侵权主体。(九)原告所列举证据缺乏唯一性,不能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系***、***所为。且更不能证明疏通物无法从主排水管排下的比例尺寸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本房装修请美迪公司的专业队伍装修,各项施工精细到位,并由项目经理和业主共同监管。墙面垃圾8月4日已经清理,管口公司已封口,卫生间回填用轻级混凝土回填无垃圾。本楼9月30日装修基本搞完(沙窗和墙布除外),暂未入住。(二)被告不明朗,堵点在15-16楼交接处,如16楼无大量垃圾排出堵住出水管那里有一二次反水呢?所以主要被告在16楼,反倒成了原告奇怪。(三)卫生间管口为5厘米无任何损坏。(四)公共下水管口是室内下水管的4倍之大,垃圾砖块不可能堵到15楼—16楼接口处。(五)为什么造成16楼二次反水,应该是自家下水管内水泥块一次没清理干净,是二次反水的根本原因,与***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1、***居住的岳麓区,2018年年底由鸿扬家装严格依规装修完毕,并向物业申请完工检验,经八方小区C区物业中心验收完毕通过,装修期间未对小区共用设施和其他邻里物品设施造成损毁。2、***全家于2020年8月入住新家,从未发生堵塞返水现象。在原告第一次发现堵塞之前,***已入住半年时间,在此期间从22楼至1楼主排水管也从未发生堵塞现象。3、***全家非常注意公德和卫生,卫生间都备了厕纸篓,厨房水槽都安装了过滤网,收集食物残渣。原告称下水道堵塞主要是石块、砖块导致,故不是***所为。(二)原告不能排除自身原因造成堵塞返水。原告所称堵点是公共主下水管与自家横排水管三通处(即16-15楼中间),不能排除自身原因造成堵塞返水。原告所列举证据缺乏唯一性,不能证明***侵权。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相邻权侵权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共同辩称:(一)家里装修完毕己经三年,入住已一年多时间,排水系统从未发生堵塞现象。在原告家发生堵塞之前,***、***已入住快一年的时间,从25楼至1楼主排水管也从未发生堵塞现象,从装修到入住对排水系统的管理维护是很到位的也是很负责的。(二)家里两个卫生间都安装使用抽水马桶,抽水马桶的排水口直径只有约五公分,能够通过抽水马桶排水口的物体是不可能堵塞12公分以上直径的主排水管的,这是一个常识问题。而地漏有二层过滤网,只能排水。(三)与原告邻近的邻居指出,原告家有人脾气很不好,原告家装修时家人与装修师傅扯皮吵架,因此不能排除装修工人赌气将建筑垃圾丢入蹲便器排水管道中的情况发生。同时,小区业主普遍认为:原告下水主管堵塞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装修施工前未将蹲便器下水管事先封堵,导致施工过程中水泥块小石头跌落到蹲便器下水管中。而原告家装修后又没有常住,而断断续续使用蹲便器才导致水泥块慢慢冲移至主排水管道处,导致堵塞。(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从堵塞处清理出了小水泥块和小石头,正是较多小水泥块堵塞了排水管道,可以证明上面第三点可能性极大。(五)本案的所有被告业主都已入住一年以上,谁家会从外面去找一些水泥块和小石头放进坐便器或蹲便器的排水管中再冲走呢?原告将不可能发生的事作为证据将邻居告上法庭,这种行为品德已遭小区众多业主指责。(六)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请求完全不接受,同意其他业主的公认的意见。原告起诉了16楼上所有住户,但是有的住户是两个人,在担责的时候要以户数担责,不能按照人头均摊。***、***家是抽水马桶。没有东西进去造成堵塞,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也没有调查清楚,请求贵院依据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共同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604房卫生间主水管堵塞返水是由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是***、***的责任,原告提出的物业公司确定异物堵塞在15楼至16楼之间管道处导致返水,经查阅物业公司出具的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未见有此内容。根据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八方分公司C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原告家于2020年11月28日被堵疏通后,公共主下水管无堵塞物,主下水管通畅(物业予以证明),然而在不到11天时间,原告家再次出现返水,足以证明原告自己过错造成主下水管堵塞返水,***、***没有侵权行为。主下水管管径为110MM,作为日常生活排污不会发生堵塞返水。原告家第二次堵塞返水疏通,根据物业中心说明和原告提供的照片并未发现有大、长、硬砖块等,只是平时生活排污物,对于110MM管径下水管不会发生堵塞,而且不是堵塞在其他楼层,而是两次堵塞同一点,足以证明原告的返水系自己过错造成。***、***家于2018年4月2日装修完毕,同年向物业申请装修完工检验申请表,经八方小区二期C区物业中心验收完毕通过,证明装修期间未对小区共用设施和其他邻里物品设施造成损毁。***、***入住后,不会无缘无故将原告图示的石块、砖块扔进厕所下水中,且次卫厕所蹲便器排水是有沉水弯,石块、砖块将无法冲到主下水管中。***、***于2018年12月1日搬迁入住至今,从未发生堵塞返水现象。在原告第一次发现堵塞之前,在此时间内从28楼至1楼主排水管也从未发生堵塞现象,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侵权行为。赞同其他业主的意见,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称2020年11月28日疏通过,为什么后来同样的地方又发生了堵塞。关于损失,本身是可以降到最低的,第一次发现之后应当及时处理,所以原告自身负有主要责任。***家装修的时候排水都带存水弯,大的东西不可能下去,实际上看,堵塞原因没有搞清楚,有可能是装修造成,也可能是使用过程造成的,全部将责任归在使用人身上不合适。评估报告是在修复的基础上评估的,是在全部拆除的基础上评估的,事实上不是全部都要拆除。评估报告有两个数字,如果是都需要拆除的情况下,支持定额计价,不支持发票计价,因为同一个东西每个人买的价格都不一样。评估报告中,木地板的价格不知道是怎么定价的,为什么是300多元每平,很多其他的都是一两百每平。
被告***、***共同辩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22位被告赔偿5万多不准确,应以住户为单位。原告居16楼,堵点在15-16楼之间,原告应为主责或全责。堵物,水泥块和大量生活纸巾,分析堵物应该是生活正常垃圾和不正常的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据原告提供资料,大概为6×4、5×4、5×2和少量小块砖渣,这些垃圾掉入次卫,因为有沉水弯,过不了自己下水道,即使过了,进入主管会直接下落,没有阻碍物不会留下。堵点,***、***认为在16楼次卫至入主管位置。有建筑垃圾卡在这里,上面异物慢慢在此积累形成堵塞,然后返水入十六楼,这些垃圾最大可能10天后的二次被堵,物管作为被告是疏于管理,物管应找出堵因,否则还会有下次堵。因为从9楼通到16楼肯定难清干净,既然已报损5万,何不从16楼开挖彻底找原因和解决问题。对于物业的第二点答辩意见不予认可。且关于“位于16楼以上”的表述不严谨,应该含16楼。原告主体不清,堵塞点在15-16楼之间,原告的房屋在16楼,也有可能造成堵塞,所以原告也可能是侵权人之一。在没有找到责任主体情况下,16楼及以上的要共同担责,原告也应当一起担责。
被告***辩称:(一)***住房八方小区C区28栋3104房,于2016年12月20日交房,同年12月24日向物业公司申报同意后开始装修,装修公司为长沙柏然居装修设计公司,施工过程规范有序,所有下水管道口在装修期间进行规范严密封闭。2017年5月装修完毕,同年向物业申请装修完工检验申请表,经八方小区二期C区物业中心验收完毕通过,证明***家装修期间未对小区共用设施和其他邻里物品设施造成损毁。(二)***于2017年12月3日搬迁入住至今,家中从未发生堵塞返水现象。特别是在居住过程中,特别注重防范堵塞情况,会每隔两三个月定期清理主卫、次卫、洗碗池、洗手盆等管道,以免有头发等细微物体有可能引起的堵塞。入住至今的三年半时间内,家中从未发生过堵塞。在原告第一次发现堵塞之前,从32楼至1楼主排水管也从未发生堵塞现象,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三)***入住后,不会无缘无故将图示的石块、砖块扔进厕所下水中,且次卫厕所蹲便器带有沉水弯,管道也有沉水弯,石块、砖块将无法冲到主下水管中。入住至今的三年半时间内,家中从未使用过湿纸巾。但凡是有可能引起堵塞的物品,都通过垃圾分类后送往垃圾池,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四)物业中心在《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中写道1604家次卫排污管已包管。这样导致物业中心维修人员无法排查和疏通管道,在室内装修中是有规定需留出检修口,故原告违规装修导致无法确认侵权主体。而且原告家中堵塞返水不是一时突然导致全屋积水,而是原告没有尽到看管和及时处理义务而导致,足以证明***没有侵权行为。(五)根据《民事起诉状(汇总版)》,原告将“各被告作为居住在十六楼以上的业主,均有可能造成管道堵塞,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中心在《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中明确用28米长的管子从904房往上疏通,根据房屋楼层高,堵点是公共主下水管与原告家横排水管三通处,原告没有排除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堵塞返水,不能认定***的侵权行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八方分公司C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被堵疏通后,公共主下水管无堵塞物,主下水管通畅(物业予以证明),然而在不到11天时间,原告家再次出现返水,足以证明原告自己过错造成主下水管堵塞返水,***没有侵权行为。(六)主下水管管径为110MM,作为日常生活排污不会发生堵塞返水。原告家第二次堵塞返水疏通,根据物业中心说明和原告提供的照片并未发现有大、长、硬砖块等,只是平时生活排污物,对于110MM管径下水管不会发生堵塞,而且不是堵塞在其他楼层,而是两次堵塞同一点,足以证明原告家的返水系自己过错造成,***没有侵权行为。(七)原告所列举证据缺乏唯一性,不能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系***。且更不能证明疏通物无法从主排水管排下的比例尺寸和依据。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请求,对于堵水的原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堵水,如果不能确定是因楼上住户的原因造成堵塞,那么要求被告负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告本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是否有证据证明造成堵塞不是自己的原因。关于原告损失的程度,很大部分是原告本人没在房屋内居住,损失本身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关于堵塞物只有照片,没有看到实物,照片不清楚,原告认为堵塞物是装修原因造成的,还是入住之后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如果是装修原因,是水泥块还是水泥浆长期沉淀之后形成的固体,这是有区别的,如果原告认为是楼上装修的原因,那么每一户下水道可以查到水泥浆的痕迹。如果没有痕迹,证明不是楼上住户装修的原因造成。如果认为是使用原因造成堵塞,按照常规使用是不可能产生堵塞物的,除非有人故意倾倒。***的父亲***已于2021年5月10日去世,其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仅占1%的份额,如法院判决被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愿意一人承担,不需要追加***其他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同意其他业主的意见。
被告长房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请求包括长房物业公司在内的各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长房物业公司系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原告不具有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如原告系基于物业服务关系要求长房物业公司承担管理责任,则原告与长房物业公司之间与本案相邻关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长房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即便原告坚持要求长房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也应当明确承担责任的范围。退一步说,长房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也已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与义务,具体理由如下:(一)长房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日常工作中会通过在公共区域、公告栏、工作人员朋友圈、业主群发布《温馨提示》以及上户宣传等方式提示业主规范使用排水管道。为防止管道堵塞造成业主损失,长房物业公司除了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污水井、管道外,还聘请了专业的清洁公司定期对下水管道予以冲洗、清掏,履行了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的义务。且得知原告家中发生返水后,长房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破管疏通,清洁消毒,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多次通过上户及电话联系方式组织关联业主协商此事的解决方案,已尽维护与协调之义务。1、日常工作中,长房物业公司会在公告栏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张贴《装修管理温馨提示》、《关于避免排水管道堵塞的温馨提示》,楼栋管家会在朋友圈、业主群发布合理使用公共管道的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会上户向业主发布《关于防止异物堵塞下水管道造成危害的警示》,提示业主:装修过程中所有下水管道必须加盖管道保护盖防止建筑垃圾或其他异物进入管道导致堵塞,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主排水管道封闭时,应提前预留活动检查口,已入住业主应避免将头发、硬物质、卫生用品等流入生活管道中。除此之外,长房物业公司会对小区给排水情况进行日常巡视、维护保养,并聘请了长沙顺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小区污水管网、雨水管网、雨水收集池、化粪池等进行定期冲洗、清掏,根据长房物业公司提交的《八方小区C区排污管网疏通、化粪池清掏记录》可以证明长房物业公司严格履行了定期(一年两次)对排水管进行检测、冲洗的义务,履行了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2、长房物业公司在收到房屋漏水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前往现场查看情况,紧急联系工作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对房屋现场予以抽水、清洁、消毒。经与原告和楼下业主沟通,长房物业公司在疏通1604房屋时采用的是从下往上的破管疏通方法,经5位工程人员使用28米长的管子从904往上长达5-6小时的疏通,从管道内掏出了水泥块和生活垃圾堵塞物,完成了管道内水流畅通,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物业客服人员在业主群内重声规范使用下水管道注意事项。事后,长房物业公司也多次联系关联业主,协调各方关系。事实上,在原告未报修时,长房物业公司无法进入业主家中主动发现卫生间出现返水。在长房物业公司已事前多次告知业主合理使用公共排水管道,对公共设施设备(下水管道)进行了定期维护管理、经业主报修即刻维修之后,若还要要求上诉人随时发现业主家中返水情况,既无事实上的可能性也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二)涉案堵塞的下水道系业主间的房屋共同使用的公共管道,所有住户均负有维护和注意义务,以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涉案楼栋位于十六楼的公共下水道被水泥块、生活纸巾等废弃物堵塞,必然有位于其上的住户实施了不当处置废弃物的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上述侵权行为致公共管道堵塞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害,在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后,该侵权行为是长房物业公司不可预见、难以避免的。长房物业公司认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义务。本案下水道堵塞物为水泥块和生活纸巾,由此可见,下水道堵塞原因是住户装修和生活垃圾不当排放所致,作为物业共用设施使用人的业主存在过错。2020年11月28日,原告房屋返水事故发生后,被告长房物业及时进行了彻底疏通。十天后原告所处的1604房再次发生返水事故,不能排除期间该栋其他住户丢弃生活杂物导致下水管道堵塞。长房物业公司对本案中下水管道的堵塞是无法预见防止的。且长房物业公司在接到原告反映问题后,积极组织人力进行管道疏通,并帮助原告进行屋内污水清理,且其提供的清理、疏通照片能够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对下水管道进行清理维护的职责,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在“***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这一公报案例中,法院指出:“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此外,法院在上述公报案例的判决原文中还提及:“可预知的或可控制的第三人侵权是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消除该隐患,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第三人负担。”本案中,长房物业公司已履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义务,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不可预见且难以避免的。(三)原告未及时发现家中返水情况,对案涉损失发生亦有责任。正常居住情况下,如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业主均能在浸泡房屋前及时发现,减少或完全不产生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未常住于该房屋中,返水发生时,未在房屋内较长时间,经楼下业主反应物业公司通知后,才在管家陪同下回家查看情况,使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从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原告对于自身的损失应当先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告家中发生返水事件,系第三人实施了不当处置废弃物的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长房物业公司除履行了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义务外,也在返水事件发生后,及时前往现场进行了彻底疏通,并协调各业主之间的关系。长房物业公司对于其他业主的不当处置装修垃圾和生活废弃物的突发性侵权行为,是无法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并防止的,因此,长房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维护义务,对于第三人难以预见无法避免的侵权行为,不应当由长房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使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从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原告对于自身的损失应当先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长沙市岳麓区观沙路268号八方小区C区C28栋1604房(以下简称“1604房”)业主,被告***、***、***、***、***、***、***、***、***、***、***、***、***、***、***、***、***、***、***、***共20位被告系八方小区C区C28栋1604房同单元楼上业主,该栋房屋共32层,被告长房物业公司系八方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长房物业公司出具的《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载明:2020年11月28日上午11时20左右,管家陪同1604业主回家开门,开门发现客厅、餐厅、阳台、次卧、主卧到处是污水,水已没过地面木地板。全房木地板已泡发。管家马上工程人员上门进行紧急疏通……确认在904空置房进行破管疏通。经5位工程人员使用28米长的管子从904往上长达五到六个小时的疏通,从管道内掏出了水泥块和生活垃圾堵塞物。2020年12月8日晚上10点左右,1405业主反映1604空调机位处再次漏水,管家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工程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客厅有大量积水,水源系次卫流出。同时工程人员紧急停水,再次到904空置房进行管道疏通,并同时也去了楼上2404空置房破管往下疏通,工程人员经过两小时疏通,从管道内掏出了少量纸巾,同时物业环境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消毒工作。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就案涉1604房的房屋装修损失和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其中鉴定价款分别采用全定额组价、票据收据计取:(1)按湖南省现行计价办法定额计价:原告施工时间为2020年12月,计价依据湘建价(2020)56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湖南省2020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修缮2005定额》计取;人工工资依据湘建价(2019)13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计取,即建安工程110元/工日;(2)票据收据:依据证据资料购物凭证、收条、收据等票据所示金额计取。鉴定意见为:1、按定额计价方式,涉案项目造价为46902.35元;2、按票据收据计价方式,涉案项目造价为50442元。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
另查,1、案涉楼栋1804、2404、2604三户系毛坯空置房,尚未装修,亦无人居住;2、原告并未长期居住在1604房,只是偶尔居住,两次返水事件发生时,均是长房物业公司通知原告到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照片、《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证明、《C28-1604室内返水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损失赔偿的承担主体问题;二、损失赔偿的计算及赔付问题。
一、关于损失赔偿的承担主体问题。首先,原告自述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系其所在的1604室与楼下1504室之间的下水道堵塞导致,被告对于堵塞位置并未提出异议,而堵塞的下水管道属该楼栋同侧的住户共同使用的公用设施,各住户均有合理使用、保持畅通的义务。在无法查清导致管道堵塞的物品的具体来源,且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依法应由16楼以上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案涉楼栋1804、2404、2604三户未装修入住,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其次,原告的房屋已经装修,虽未经常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其16楼位置也存在丢弃垃圾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且发生管道堵塞后,其未能及时发现和避免,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长房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日常运行、维护责任,亦无法证明长房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长房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与赔付问题
(一)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首先,本案中,《鉴定报告书》中出具的鉴定结论中,关于票据收据计价方式系原告所提供的购物凭证、收条、收据等票据所示金额计取,而原告所提供的票据并非正式发票,且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票据的真实性亦持有异议,故本案认为损失按照定额计价方式来确认涉案项目的造价更为妥当,即1604房反水损失及修复工程造价为46902.35元,其次,原告为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元,系原告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依法应计入损失的范围。综上,本院认定***、***的损失金额为49902.35元。
(二)关于损失的赔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前已述及,原告与其楼上除1804房、2404房、2604房之外的业主(以户为单位)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中无法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原告与本案其他楼上除1804房、2404房、2604房之外的业主(以户为单位)共同分担本案损失,即本案被告业主每户承担3564.45元(49902.35元÷14)。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每人分别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四、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五、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六、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八、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赔付3564.45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元,由原告***、***负担48元,由被告***、***、***、***、***、***每人负担35元,由被告***与***、***与***、***与***、***与***、***与***、***与***、***与***,每户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