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9358号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登记。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预交公告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9元,由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