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1082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与马桥河路交汇处东北角长房星珑湾。
负责人:***。
被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原0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长沙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