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民勤县东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1399号 原告:**,男,汉族,住民勤县。 被告:民勤县东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勤县东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