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基、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丰乐镇昌隆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3398号
原告:**基。
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民勤县东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丰乐镇昌隆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
第三人:***。
第三人:**年。
原告**基与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丰乐镇昌隆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项目部以及第三人***、**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3月26日,原告**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基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