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1673号
原告:***。
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要求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241679.8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原告挂靠被告资质,分别中标承建凉州区永昌镇2019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第五标段)及其增加工程量。嗣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也将涉案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未将工程款返还原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被告甘肃荣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是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协议,而非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显然原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足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仁 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