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与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民申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住所地拉萨市色拉路77号。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总医院)与被申请人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召开了听证会,武警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捷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会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警总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