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城23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色拉路77号。 负责人:***,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医院向高院提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拉萨市捷通锅炉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我院审查,同意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