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财保29号
申请人:***,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男,200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青岛苏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魏家庄社区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474328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苏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苏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1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7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苏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1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