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海菲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成某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证保2号 申请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海菲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水韵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中压储能焊机进行证据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对申请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中压储能焊机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钟晞鲲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