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3205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荣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2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1069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荣标科技有限公司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565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荣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7565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姚 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