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海菲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众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37号 原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海菲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水韵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众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龙公司)与被告无锡海菲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菲公司)、成都众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亨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菲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宣传侵犯亨龙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海菲公司在全国性的行业的报刊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海菲公司赔偿亨龙公司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合理支出20万元人民币;4.判令众凯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事实和理由:亨龙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获得第ZL201110287130.4号“中压电容储能焊机”发明专利权,亨龙公司根据线索调查发现并经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确认海菲公司未经授权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侵犯亨龙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的行为。为此,亨龙公司多次***公司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公司从未间断侵权行为,且侵权时间较长,其侵权行为给亨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亨龙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菲公司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第483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亨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