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5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男,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亨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亨龙公司支付:1.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合计108447.76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7645.23元;3.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费90348.56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尚自行负担。
判后,上诉人**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亨龙公司向**尚支付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108447.76元;3.亨龙公司向**尚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7645.23元(12548.41元/月×3×1倍);4.亨龙公司向**尚支付自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费90348.56元(12548.41元/月×30%×24个月);5.亨龙公司向**尚支付字迹鉴定费用24720元,以上合计为261181.55元;6.诉讼费用由亨龙公司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尚入职亨龙公司工作,任职机械设计。亨龙公司与**尚签订就业限制协议,但从未支付过任何补偿费用。工作期间,亨龙公司经常要求**尚加班,未支付加班报酬。**尚因工作量繁重,长期久坐办公。在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7日亨龙公司搬厂期间,**尚因搬运重物导致腰部扭伤引起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长期医治,花费较多,病情未有缓解。2020年1月15日,**尚因病情反反复复无法继续在亨龙公司处工作,遂提出离职,亨龙公司未向**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尚认为,身体状况变差,患上腰椎间盘突出是在亨龙公司搬厂及经常加班所致。**尚的伤情应当认定为工伤。**尚为此与亨龙公司多次沟通,要求补偿,但亨龙公司均置之不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法院认定考勤汇总表是**尚签字的事实有误。亨龙公司每月的考勤汇总表签字流程是:先由部门文员***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后(含部门员工打卡记录)制成表格,然后将表格文档发到工作群中,大家确认无误后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认。**尚每次签字时均会根据打卡记录、考勤汇总表核对加班情况与考勤汇总情况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才签字确认。关于周末及晚上加班。**尚是按公司部门领导要求加班,有工作聊天记录为证。员工加班申请是按公司加班制度进行申报的,由部门文员***统一申请并在OA系统发起,然后是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需要当天下午下班前确认,***需要确认两次),***审批后,部门全体成员在OA系统上才会收到消息。全体成员无论有无加班只需要知悉并确认提交即可(确认时间无限制)。加班申请表在***审批通过后同时会发送到人事部门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确认时间无限制)。人事部***、***会收到加班申请通知并确认(确认时间无限制)。周末加班时间,部门成员不仅在OA系统上会收到消息,***同时会在工作群发广播,工作小组组长(**元)会在小组群询问组员是否加班,并把加班内容发布在小组群内,组员不需要回复是否同意,如有事,则会提出不加班。但在仲裁和一审期间,亨龙公司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原件没有加班情况,但又显示有**尚的签字。**尚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经司法鉴定,**尚的签字属于直接形成于该考勤汇总表上,**尚无法确认该情况的真实性,故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字迹形成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以之前鉴定字迹是否直接形成于表上时,**尚已确认表格上的字迹为自己的字迹为由,不予字迹鉴定。**尚认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依据该证据认定**尚不存在加班的情形,损害**尚的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亨龙公司多次以虚假考勤表并通过伪造公司员工签字,欺骗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妨碍正常司法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同时已构成伪造证据罪,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尚的合法权益。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尚在离职前已经出现腰部扭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多次就医均无法有效缓解。亨龙公司安排给**尚的工作需要长期久坐和加班等,导致**尚的病情反反复复,无法恢复到健康状态,**尚因此被迫离职。尽管《离职申请单》上写的“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出辞职”,但该内容是亨龙公司强迫**尚填写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为了能按时领取劳动报酬,不得不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妥协。法院不应仅凭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综合案件证据材料,作出公正裁判。在**尚提交的证据均体现在职期间已经出现较为严重的身体损害,因一直无法恢复才被迫离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评判。一审法院仅凭一纸《离职申请单》就确认**尚自愿离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允,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亨龙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查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尚2021年4月20日申请仲裁,2020年4月28日前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审理。根据2017年至2019年的考勤汇总表,**尚不存在加班,且该表经**尚签字确认。**尚在劳动仲裁、一审庭审中,多次确认考勤汇总表系其本人签字。另外,**尚一审申请了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论为直接书写形成,故此,该考勤汇总表可以直接证明**尚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尚主***费无任何的事实依据。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尚提交的《离职申请单》系其本人亲笔签字,可以证明**尚是因个人原因而离职。亨龙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4.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亨龙公司与**尚订立的《员工保密协议》第4、5、8条均系对保密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规定系指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系**尚在职期间,**尚主张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反之,其应当严格履行工作义务,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用人单位的活动及行为。5.关于鉴定费的问题。亨龙公司举证了2017年至2019年的考勤汇总表证明**尚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尚不认可该证据的签字是其本人直接书写,则**尚负有举证义务。**尚申请字迹鉴应当由其本人承担鉴定费。综上所述,**尚的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中,**尚向本院提交钉钉工作群聊天截图,拟证***公司安排**尚加班的事实。亨龙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的提交时间已过举证期限。该电子证据没有原始载体用以核对真实性,且未经公证或电子固化,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删减。证据中的发言主体身份无法核实,无法证明证据目的。
本院审查认为,**尚提交的钉钉聊天截图没有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查。从钉钉聊天的内容看,亨龙公司在工作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加班的,安排补休。**尚提供的钉钉聊天截图不足以证明**尚的加班时长及亨龙公司未向**尚足额发放加班费,故本院对钉钉聊天截图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
二审中,**尚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申请对考勤汇总表中2019年1月至5月、7月、9月至11月的表格进行鉴定。鉴定项目为:表格上“**尚”的签字部分的形成时间、表格的打印时间、“**尚”的字迹是否为机器人模仿书写、鉴定表格正面上是否有**尚的指纹。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本案一审庭审中,**尚确认考勤汇总表上的字迹是其本人的,只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表格是否为原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尚与亨龙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亨龙公司应否向**尚支付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亨龙公司应否向**尚支付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加班费的问题。亨龙公司提交了有**尚签字的考勤汇总表证明其出勤情况。该考勤汇总表未显示**尚有加班的情况。一审庭审中,**尚确认上述考勤汇总表上“**尚”是其本人签字。同时,经**尚申请,一审对亨龙公司提交的考勤汇总表的形成方式进行了鉴定,认定考勤汇总表为直接形成,即考勤汇总表是原件。一审据此确认该考勤汇总表,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尚向本院申请再次对考勤汇总表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尚申请对签字及表格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能推翻考勤汇总表上的内容,故此,**尚申请对考勤汇总表上“**尚”的字迹及表格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尚申请鉴定考勤汇总表上“**尚”的字迹是否为机器人模仿书写,与**尚确认是其本人所写的庭审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尚申请鉴定表格正面纸张上是否有**尚的指纹,该鉴定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尚申请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且鉴定亦没有必要性,故本院对**尚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考勤汇总表载明的事实。同时,根据**尚的陈述,亨龙公司对加班有补休制度。**尚向本院提交的钉钉聊天截图也不能证***公司欠付其加班费,故此,对**尚提出的加班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亨龙公司应否向**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亨龙公司提交了**尚递交的离职申请,离职申请载明**尚以个人原因向亨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尚虽上诉否认该离职原因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离职申请的内容,故对**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尚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尚请求亨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亨龙公司应否向**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向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的补偿。**尚上诉请求亨龙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竞业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尚在一审中申请鉴定的结果不能推翻考勤汇总表的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鉴定费用应由**尚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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