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7民初435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90348.56元(计算方式:12548.41元/月×30%×24个月=90348.5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职位是机械设计,入职后被告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含了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原告一直恪守竞业限制约定,但被告并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此原告向被告多次沟通补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一、原告的入职情况:2017年6月2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止,岗位:机械工程师,工资情况:月薪6500元+绩效奖金(不固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424元(2019年1月-12月),离职日期:2020年1月16日,离职原因:个人原因离职。二、原告***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申请了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4359号劳动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请求。***不服并提起民事诉讼,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7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故此,有关原、被告双方就劳动关系基本情况、工资、***等,在前一轮劳动仲裁与诉讼中,已经审查清楚,原告***又再次在本案进行主张其的***进而又主张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翻来覆去就同一个问题进行纠纷,纯粹浪费公共资源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原告重复诉求进行审理,已经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三、原、被告双方并无就竞业限制进行过任何的约定。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员工保密协议》,第4、5、8条的约定,被告在仲裁和(2021)粤0117民初6557号案已经向原告陈述过双方并没有竞业约定的事实,均系对保密的约定,并非是竞业限制的约定。原告离职之时,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原告认为被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离职之后,被告亦无求原告履行竞业限制,同理,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曾要求其离职后履行竞业制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既无协议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完全是原告自己凭空臆造出来,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一、入职时间:2017年6月1日;二、工作岗位:机械设计工程师;三、离职时间:2020年1月中旬;四、保密协议:双方于2018年3月23日有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五、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22年1月27日”。
2017年6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保密:1.保密范围:乙方(原告)必须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所有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价格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否则,甲方(被告)有权追究其因此所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此而付出去的律师费用等一切合理费用),行为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保密时间:乙方对保密的内容并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束而结束,乙方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保密内容不再构成商业秘密;3、关于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保密补偿,应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束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2018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保密范围:1.公司经营发展重大决策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或以付诸实施,但明确规定管控款项的经营战略意图、规划、政策、策略及重要的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等,不可随意披露、泄漏;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包括未公布或已公布,但规定明确管控的款项,人事制度、薪酬、(约束性工资)、人才发展计划、奖励方案及行政处罚、个人档案资料等;不可随意披露、泄漏;3.技术信息秘密事项:包括:产品研发、技术(制造)方案、工程设计、机械、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未公开或已公开,但明确保密管控款项,不可随意披露、泄露;4.经营信息秘密事项:包括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内容及操作流程,以及产品价格、客户资料、市场信息。未公开或已公开,但明确保密管控款项,不可随意披露、泄露;5.甲方重要的合同、协议、意见书、重要的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未公开或已公开,但明确保密管控款项,不可随意披露、泄露;6.财务物资项目秘密信息:甲方非公开的财务报告、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银行账户账号、采购资料、供货渠道、原材料供应商资料、合同、协议、价格。未公开或已公开,但明确保密管控款项,不可随意披露、泄露;7.甲方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协议第五条约定:“从业承诺:1.乙方(原告)在任职期间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各类报表资料、技术资料、图标、电脑软(硬)件,乙方必须造册并妥善保管,离职时及时依册上交;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泄漏;2.乙方在工作中创造新的工艺流程、产品以及职务发明,其知识技术、成品产权归甲方(被告)所有;不能私自转移、出卖或与其他公司合作使用;3.乙方因工作需要接触、了解、掌握甲方有关的业务实体的生产制造与管理程序、技术或财务、物资资料,以及有关甲方有关联的业务实体的商业操作、产品、程序、业务和客户资料,乙方均应严守秘密。乙方不能将任何上述资料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非公司人员披露、泄漏;4.乙方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未经甲方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或公开披露包含甲方技术、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信息资料;5.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6.乙方合同期满或因情由介绍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交还使用的一切公司的技术资料、制造方案、图纸、客户名册、财务报表或采购物质资料、市场客户资料、人事行政文件资料等;7.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8.乙方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9.不遵守承诺行为的,视对甲方声誉及经济损失程度,将按本协议的第四条《违约处理》有关条款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原告提供工资表、考勤汇总表,原告离职前12个月(2019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423.92元【(8287元+8412元+8319元+8709元+8580元+8617元+8478元+8384元+8488元+8165元+8164元+8484元)÷12个月】。
2022年3月23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39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工作岗位是机械设计工程师并负有保密义务,因此,符合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保密范围、第五条约定的从业承诺内容进行分析,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原告在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利用甲方(被告)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参与同行业竞争。故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属于竞业限制的内容,再结合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明确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保密补偿,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实际上是被告承诺对原告履行竞业限制的补偿。综上,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的内容影响了原告在离职后2年内从业范围,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补偿金计算方式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8423.92/月×30%×24个月=60652.22元。因此,被告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0652.22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0652.2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未付),由被告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