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4层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91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翻译费57172.82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2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但无余额。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国土等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川A×××××的上海别克牌小型汽车。另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翻译费57172.82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260元。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91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