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4层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1032.71元。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川0191执29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别克牌汽车,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标的为41032.7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二、终结(2017)川0191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