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山河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969号之一 原告: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宿徐现代产业园淮海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山河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横塘岗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山河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州骏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