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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云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529号 原告:成都云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游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云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云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云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